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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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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秦明歌头也不抬地翻看流水单,“嗯,那我们做一张500万的借条吧。”

    “妹子,”饶是以许隽的城府都微微吃了一惊,“你对张嘉永,真是赶尽杀绝啊。”

    “并不,也许他以后吃不起燕窝鱼翅了,但吃快餐的钱我还是给他留了的。”

    对秦明歌和许隽这样深谙规则的人来说,如何使证据和说辞之间严丝合缝并非难事。

    ~~~~~~~~~~~~~~~~~~~~~~~

    张嘉永很快应召,到法院领了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。

    “我是案子的主办法官,我姓汤。”接待他的法官说道,“举证期限30天,如有证据请于期限内提交。请在15天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——如果你有调解的意愿,可以随时电话我,传票上有我的办公电话。”

    彭旭东很快得知他被起诉的事,亲切过问,“咱们公司不是请了法律顾问么?程律师是一位资深大状,你也不用那么麻烦再跑去外地请律师,请他就行了。”

    案子如期开庭。

    汤法官:“下面又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、事实及理由。”

    许隽:“请求:1、判令被告张嘉永、秦明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支付利息(利息从2012年10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);2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”

    “事实及理由如下: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,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。2011年6月16日,被告张嘉永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,原告出于友谊,同意其请求,并通过员工项峰银行转账方式向其转款50万元,现金交付50万元,被告张嘉永向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,借条上约定借期6个月,按月息2分计息。后被告张嘉永又于2011年8月11日,再次向原告借200万元,原告出于信任,再次同意借款并通过银行向其转账110万元,分别于8月12日现金交付50万,于8月13日交付现金交付40万元,被告张嘉永于8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,借条上写明其收到借款200万元,款按月息2分计息,于2011年12月16日前还款。”

    “2011年10月19日,原告收到被告张嘉永通过银行转账的14万元利息。10月21日,被告张嘉永又向一个借款200万元,称其在投资房地产项目,利润丰厚,只是所需资金巨大,需投入更多资金,并主动提出所有借款利息增加到月息3分,且其承诺三笔借款一定统一于半年内归还。原告为彼此的友谊,也为高额的利息打动,同意借款,双方为此签订总的借款协议,协议写明:乙方(被告张嘉永)向甲方(原告)借款500万元,借款期限从2011年10月21日至2012年4月21日,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。协议签订后,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嘉永转账150万元,现金交付50万元。”

    “但被告此后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,原告出于友情,只在电话中提醒了一下,被告总是称很快就给,但直至借款期限届满,被告仍未依约支付利息,也未按期归还借款,经原告几次催讨,也屡屡寻找借口推诿,至今拒不还款。”

    “原告认为,被告张嘉永借款逾期未还,已经构成违约,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及支付利息,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过高,原告酌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率,以600万元为本金,从2011年10月21日起按计算至2012年4月21日;同时因被告构成违约,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,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,应当参照借款利息的标准,即逾期利息应以600万元为本金,从2012年4月2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。”

    “因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张嘉永与被告秦明歌婚姻存续期间,原告认为,二被告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。”

    汤法官:“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。”

    张嘉永铁青着脸:“……”

    代理人程律师:“被答辩人在诉状上所诉均不属实,答辩人的账户虽与被答辩人的账户有多笔资金往来,但并非借款。被答辩人没有向答辩人借过钱。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”

    张嘉永:“他这是污蔑!虚假诉讼!”

    秦明歌:“我对上述借款毫不知情,被告张嘉永也未将该款项用于家庭生活。我现在已经跟他离婚,不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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